读例存疑卷七
《读例存疑》·薛允升
吏律之一职制 官员袭荫 大臣专擅选官 文官不许封公侯 滥设官吏 信牌 贡举非其人 举用有过官吏 擅离职役 官员赴任过限 无故不朝参公座 擅句属官 奸党 交结近侍官员 上言大臣徳政 官员袭荫:巻首 谨按。此古来世官世禄之遗意也。冠于此门之首,似尚得体。 凡文武官员应合袭荫者,并令嫡长子孙袭荫。如嫡长子孙有故,(或有亡殁、疾病、奸盗之类。)嫡次子孙袭荫。若无嫡次子孙,方许庶长子孙袭荫。如无庶出子孙,许令弟侄应合承继者袭荫。若庶出子孙及弟侄不依次序,搀越袭荫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依次袭荫。) ○其子孙应承袭荫者,(本宗及本部各官保勘明白,)移文(该部)奏请承袭、支俸。如所袭子孙年幼,候年一十八歳方预朝参公役。如委絶嗣无可承袭者,准令本人妻小,依例关请俸给,养赡终身。若将异姓外人乞养为子,瞒昧官府诈冒承袭者,乞养子杖一百,发边远充军。本家所关俸给,(事发)截日住罢。他人教令(搀越、诈冒)者,并与犯人同罪。 ○若当该官司知(其搀越、诈冒)而听行,与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受财,扶同保勘,以枉法从重论。)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修改。 条例 官员袭荫一,武臣出征受伤,分别等第给赏。阵亡者按品予恤,并给世职。 此条系前明洪武二十七年定例,雍正三年改定。 《集解》。此例为优给军官之妻而设。 谨按。受伤给赏,与袭职无干,此层似应删除。 官员袭荫一,武职守城失机,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