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卷十九
《读例存疑》·薛允升
礼律之二仪制 合和御药 乘舆服御物 收藏禁书 御赐衣物 失误朝贺 失仪 奏对失序 朝见留难 上书陈言 见任官辄自立碑 禁止迎送 公差人员欺陵长官 服舍违式 僧道拜父母 失占天象 术士妄言祸福 匿父母夫丧 弃亲之任 丧葬 郷饮酒礼 合和御药:巻首 凡合和御药,误不依(对证)本方,及封题错误,(经手)医人杖一百。料理拣择误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厨子杖一百。若饮食之物不洁净者,杖八十。拣择(误)不精者,杖六十。(御药,御膳)不品尝者,笞五十。监临提调官,各减医人厨子罪二等。 ○若监临提调官及厨子人等,误将杂药至造御膳处所者,杖一百。所将杂药,就令自吃。(御膳所)厨子人等有犯,监临提调官知而不奏者,门官及守卫官失于搜捡者,与犯人同罪,并临时奏闻区处。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増修,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合和御药一,医官就内局修制药饵,本院官诊视。调服御药,参看校同,会近臣就内局合药,将药贴连名封记,具本开写本方、药性、治证之法,于日月之下,医官、近臣书名,以进置簿书进药奏本既具,随即附簿年月下书名,近臣收掌,以凭稽考。煎调御药,本院官与近臣监视,二服合为一服,俟熟,分为二器,其一器御医先尝。次,院判。次,近臣。其一器进御。 此条系前明《会典》,雍正三年删改。 谨按。此例与刑名无干。而不先尝者如何科断,亦无明文,盖律已有笞五十及减二等之法矣。 乘舆服御物:巻首 凡乘舆服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