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卷十四
《读例存疑》·薛允升
戸律之六仓库下 那移出纳 库秤雇役侵欺 冒支官粮 钱粮互相觉察 仓库不觉被盗 守支钱粮及擅开官封 出纳官物有违 收支留难 起解金银足色 损坏仓库财物 转解官物 拟断赃罚不当 守掌在官财物 隐瞒入官家产 那移出纳:巻首 凡各衙门收支钱粮等物,已有文案(以备照)勘合,(以行移典守者,自合依奉出纳,)若监临主守不正收正支,(如不依文案勘合)那移出纳,还充官用者,并计(所那移之)赃,准监守自盗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系公罪)免刺。 ○若(各衙门)不给半印勘合,擅出权(宜票)帖(关支),或给勘合,不立文案放支,及仓库(但据权帖)不候勘合,或已奉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各衙门及典守者,并计支放之赃,准监守自盗论。) ○其出征镇守军马经过处,(合付)行粮草料,明立文案,实时应付,具数开申,合干上司准除,不在擅支之限,违(而不即应付)者,杖六十。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那移出纳一,上司逼勒所属那移库银,本官自行首吿者,审实,上司照贪官例治罪,下属免议。逼勒至死者,家属赴控上司,如不行准理,许赴通政司鼓厅衙门具吿。审实,以逼勒至死之上司抵罪。不行准理之上司,革职。 此条系雍正三年,以康熙年间吏部例内,有上司逼勒所属那移库银一条,作为条例増入。 谨按。逼勒那移,应分别馈送及办别项公务,此云照贪官例,则勒令馈送矣。似应点明。 □从前赴通政司鼓厅呈吿者最多,近则并无此事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