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卷十七

《读例存疑》·薛允升
戸律之九市廛 私充牙行埠头 市司评物价 把持行市 私造斛斗秤尺 器用布绢不如法 私充牙行埠头:巻首 凡城市郷村诸色牙行,及船(之)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戸充应。官给印信文簿,附写(逐月所至)客商、船戸籍贯姓名、路引字号、物货数目,毎月赴官査照。(其来歴引货若不由官选。)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官牙,埠头容隐者,笞五十,各革去。 此仍明律,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私充牙行埠头一,凡客店毎月置店簿一本,在内赴兵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讫。逐日附写到店客商姓名人数,起程月日,各赴所司査照。如有客商病死,所遗财物,别无家人亲属者,官为见数,移招召其父兄子弟,或已故之人嫡妻识认给还。一年后无识认者,入官。 此条系明令原例,店簿一本,系店歴一扇,乾隆五年改定。 《集解》。此稽察善政也,应遵例行之。 谨按。此与保甲法相辅而行者,行则倶行,废则倶废矣。应与盘诘奸细及盗贼窝主门内条例参看。 私充牙行埠头一,旗民遇有丧葬,听凭本家之便,雇人抬送。不许仵作私分地界,霸占扛抬,分外多取雇値。如有恃强搀夺,不容本家雇人者,立拏枷号两个月,杖一百。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乾隆五年删改。 谨按。此系指京城而言,尔时有此风气,是以定立此例,然类此者正覆不少。 私充牙行埠头一,凡在京各牙行领帖开张,照五年编审例清査换帖,若有棍徒顶冒朋充,巧立名色,霸开总行,逼勒商人不许别投,拖欠客本,久占累商者,问罪。枷号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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