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卷二十
《读例存疑》·薛允升
兵律之一宫卫 太庙门擅入 宫殿门擅入 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从驾稽违 直行御道 内府工作人匠替役 宫殿造作罢不出 辄出人宫殿门 关防内使出入 向宫殿射箭 宿卫人兵仗 禁经断人充宿卫 冲突仪仗 行宫营门 越城 门禁锁钥 太庙门擅入:巻首 凡(无故)擅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杖一百。太社门,杖九十。(但至门)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宫殿门擅入:巻首 凡擅入紫禁城午门、东华、西华、神武门及禁苑者,各杖一百。擅入宫殿门,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绞(监候)。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称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并同)。 ○若无门籍,冒(他人)名(籍)而入者(兼已入未过),罪亦如之。 ○其应入宫殿(宿直)之人,未着门籍而入,或当下直而辄入,及宿次未到(虽应入,班次未到,越次)而辄宿者,各笞四十。 ○若不系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宫殿门内者,绞(监候。不言未入门限者,以须入门内乃坐)。入紫禁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门官及宿卫官军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失察觉者,官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又减一等。并罪坐直日者(通指官与军言。余条准此)。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雍正三年改定。 条例 宫殿门擅入一,太监等进殿当差,如遗金刃之物,未经带出者,枷号一年,满日,责四十板,罚当下贱差使。如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