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卷八

《读例存疑》·薛允升
吏律之二公式 讲读律令 制书有违 弃毁制书印信 上书奏事犯讳 事应奏而不奏 出使不复命 官文书稽程 照刷文卷 磨勘卷宗 同僚代判署文案 増减官文书 封掌印信 漏使印信 擅用调兵印信 讲读律令:巻首 凡国家律令,参酌事情轻重定立罪名,颁行天下,永为遵守。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毎遇年终,在内在外各从上司官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官罚俸一月,吏笞四十。 ○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其事干谋反叛逆,不用此律。 ○若官吏人等,挟诈欺公,妄生异议,擅为更改变乱成法(即律令)者,斩(监候)。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 制书有违(天子之言,曰制。书则载其言者,如诏赦、谕勅之类。若奏准施行者,不在此内):巻首 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故)违(不行)者,杖一百。违皇太子令旨者,同罪。失错旨意者,各减三等。 ○其稽缓制书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毎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定。 弃毁制书印信:巻首 凡(故意)弃毁制书及各衙门印信者,斩(监候)。若弃毁官文书者,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绞(监候。)(事干军机恐致失误,故虽无钱粮亦绞。若侵欺钱粮、弃毁欲图规避,以致临敌吿乏,故罪亦同科。)当该官吏知而不举,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不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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