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卷六

《读例存疑》·薛允升
名例律下之三 徒流迁徙地方 充军地方 徒流迁徙地方:巻首 凡徒役各照应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为始,限满释放。流犯照依本省地方计所犯应流道里,定发各处荒芜及濒海州县安置。应迁徙者,迁离郷土一千里外。 徒五等。 发本省驿递。 流三等。 直隶布政司府分流陕西。 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陕西。 安徽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山东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陕西。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陕西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甘肃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湖北布政司府分流山东。 湖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广东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广西布政司府分流广东。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广西。 贵州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云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 条例 徒流迁徙地方一,直省军流遣犯及实发新疆,并由新疆条款改发内地,人犯未起解者,十月至正月终及六月倶停其发遣。若已至中途,初冬十月,经过州县照常接递,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准停遣,俟次年二月转解。如遇六月,照前停遣。傥抵配不远并发往东南省分各项人犯,有情愿前进赴配者,取具本犯确供,一体起解。并将不行停遣縁由,移咨前途接递,仍报刑部。惟云南省并无盛暑严寒,各省解往军流遣犯,已入该省边境者,不必停遣。其起解之时,有情愿前进者,亦照解往东南省分之例办理。其军流遣犯在配脱逃,例应解回原配及改调他省者,虽遇隆冬盛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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