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

《中国近代条约》·佚名
一九〇九年九月四日,宣统元年七月二十日,明治四十二年九月四日,北京。 大清国政府及大日本政府,顾念善邻交谊,彼此认明图们江为中、韩两国交界,并妥协商定一切办法,俾中、韩两国边民永远相安,共享幸福,所订各条款并列于左: 第一款 中、日两国政府彼此声明,以图们江为中、韩两国国界,其江源地方自定界碑起至石乙水为界。 第二款 中国政府俟本协约签定后,从速开放左开各处,准各国人居住、贸易。日本国政府同于各该埠设立领事馆或领事馆分馆,其开埠日期应行另定: 龙井村、局子街、头道沟、百草沟。 第三款 中国政府仍准韩民在图江北垦地居住,其地界四址另附图说。 第四款 图们江北地方杂居区域内之垦地居住之韩民,服从中国法权,归中国地方官管辖裁判。所有应纳税项及一切行政上处分,亦与中国民同。至于关系该韩民之民事、刑事一切诉讼案件,应由中国官员,按照中国法律秉公审判。日本国领事官,或由领事官委派官史,可任便到堂听审,惟人命重案,则须先行知照日本国领事官,到堂听审。如日本国领事官能指出法律判断之处,可请中国另派员复审,以昭信谳。 第五款 所有图们江北杂居区域内韩民之地产、房屋等,由中国政府与华民产业一律切实保护,并在沿江择地设船。彼此人民任便来往,惟无护照公文,不得持械过境。杂居区域内所产米谷,准韩民贩运,如遇歉收仍得禁止,柴草援引照办。 第六款 中国政府将来将吉长铁路接展造至延吉南边界,在韩国会宁地方与韩国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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