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满、华共同宣言
《中国近代条约》·佚名
御名 御玺 昭和十五年十二月二日 内阁总理大 臣 近卫 文麿 陆 军 大 臣 东条 英机 外 务 大 臣 松冈 洋右 大 藏 大 臣 河田 烈 海 军 大 臣 及川 古志郎 大中华民国国民政府 大日本帝国政府及满洲国政府 希望三国互相尊重其原然之特质,于东亚建设以道义为基础之新秩序之共同理想下,互为善邻,紧密提携,俾形成东亚永久和平之轴心,并希望以此为核心,而贡献于世界全体之和平。为此宣言如下: 一 中华民国、日本国及满洲国互相尊重其主权及领土。 二 中华民国、日本国及满洲国,讲求各项必要之一切手段,俾三国间以互惠为基调之一般提携,尤其善邻友好,共同防共,经济提携,得收实效。 三 中华民国、日本国及满洲国,根据本宣言之旨趣,速行缔结协定。 中华民国二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昭和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康德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于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