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
《中国近代条约》·佚名
一九〇八年四月二十日,光绪三十四年三月二十日,加尔各答。 总纲 大清一统帝国大皇帝、大英国兼五印度大皇帝,今因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初四日所订藏印条约第一款内开,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约暨其英文、汉文约本附入现立之约作为附约,如遇有应行设法之时,彼此随时设法将约内各节切实办理等语;又据光绪三十年拉萨约之第三款内开,光绪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中英条约所有更改之处,应另行酌办等因。现值应行更改此次章程之时,是以大清国大皇帝特派张荫棠为全权大臣,大英国大皇帝特派韦礼敦为全权大臣,会同商议,暨西藏大吏选派噶布伦汪曲结布为掌权之员,禀承张大臣训示,随同商议;大清国钦差大臣张,大英国钦差大臣韦,各将所奉全权文凭互相校阅,并藏员掌权文据一并查阅,俱属妥善,改定章程如左: 第一款 光绪十九年所定通商章程与此次章程无违背者,仍应照行。 第二款 江孜商埠界内全地: 甲、界线起自江孜堡垒东北之曲迷荡桑,自此曲行,过背郭阙堞大寺之后,至峡东冈;自此直越逸阳河,抵匝木萨止。 乙、自匝木萨,此界线向东南接行,至拉极多为止,沿此线内田庄,如拉和格、火格错、东穷席、拉布冈等处,均在界内。 丙、又自拉极多、此线循行至玉驼,自玉驼经甘卡尔席全地,直行至曲迷荡桑为止。 各商埠内向有难得合宜房栈之情事,兹允英国人民亦得在各商埠内租地建筑房栈,此种建筑地基坐落之处,应由中藏官在每埠与英国商务委员特行商酌划定。英国商务委员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