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大租地条约
《中国近代条约》·佚名
一八九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初六日,俄历一八九八年三月十五日,北京。 大清国大皇帝、大俄国大皇帝欲更敦两国盟谊,互筹相助之法,为此, 大清国大皇帝派总理各国事务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一等肃毅伯李鸿章,尚书衔户部左侍郎张荫桓为全权大臣; 大俄国大皇帝派驻华署理全权大臣内廷郎巴布罗福为全权大臣; 该大臣等各以所奉全权之据视为妥协,商定条款如下: 第一款 为保全俄国水师在中国北方海岸得有足为可恃之地,大清国大皇帝允将旅顺口、大连湾暨附近水面租与俄国。惟此项所租,断不侵中国大皇帝主此地之权。 第二款 因以上缘由所租地段之界,经大连湾迤北,酌视旱地合宜保守该段所需应相离若干里,即准相离若干里,其确切界限以及此约各项详细,俟此约画押后,在圣彼得堡会同许大臣刻即商订,另立专条。此界线商定后,所有划入租界线内之地及附近水面专归俄国租用。 第三款 租地限期,自画此约之日始,定二十五年为限,然限满后,由两国相商展限亦可。第四款所定限内,在俄国所租之地以及附近海面,所有调度水、陆各军并治理地方大吏全归俄官,而责成一人办理,但不得有总督、巡抚名目。中国无论何项陆军,不得驻此界内。界内华民去留任便,不得驱迫。设有犯案,该犯送交就近中国按律治罪,按照咸丰十年中、俄约第八款办理。 第五款 所租地界以北,定一隙地。此地之界,由许大臣在圣彼得堡与外部商定。此隙地之内,一切吏治全归于中国官,惟中国兵非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