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
《中国近代条约》·佚名
一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明治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北京。 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均愿妥定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初七日,即明治三十八年九月初五日,日俄两国签定和约内所列共同关涉各项事宜,兹照上开宗旨订立条约。为此,大清国大皇帝陛下简授钦差全权大臣军机大臣总理外务部事务和硕亲王、简授钦差全权大臣军机大臣外务部尚书会办大臣翟鸿机、简授钦差全权大臣北洋大臣太子少保直隶总督袁世凯;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简授特派全权大使外务大臣从三位勋一等男爵小村、寿太郎、特命全权公使从四位勋二等内田康哉为全权大臣,各将所奉全权文凭校阅,认明俱属妥善,会商订定各条款,开列于左: 第一款 中国政府将俄国按照日俄和约第五款及第六款允让日本国之一切概行允诺。 第二款 日本国政府承允,按照中俄两国所订借地及造路原约实力遵行。嗣后遇事,随时与中国政府妥商釐定。 第三款 本条约由签字盖印之时起即当施行,并由大清国大皇帝陛下、大日本国大皇帝陛下御笔批准,由本约盖印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应从速将批准约本在北京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缮备汉文、日本文各二本,即于此约内签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军机大臣总理外务部事务庆亲王押、钦差全权大臣军机大臣外务部尚书会办大臣瞿鸿禨押、钦差全权大臣北洋大臣太子少保直隶总督袁世凯押 大日本国特派全权大使外务大臣从三位勋一等男爵小村寿太郎押、特命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