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丑条约

《中国近代条约》·佚名
一九〇一年九月七日,光绪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北京。 议定条款 大德 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大臣 穆 默 大奥斯马加 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 齐 干 大比 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 姚士登 大日 钦差驻扎中华全权大臣 葛络干 大美国 钦差特办议和事宜全权大臣 柔克义 大法 钦差全权大臣驻札中国京都总理本国事务便宜行事 鲍 渥 大英 钦差便宜行事全权大臣 萨道义 大义 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世袭侯爵 萨尔瓦葛 大日本国 钦差全权大臣 小村寿太郎 大和 钦差驻扎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臣 克罗伯 大俄 钦命全权大臣内廷大夫 格尔思 大清 钦命全权大臣便宜行事总理外务部事务 和硕庆亲王 钦差全权大臣便宜行事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商务大臣北洋大臣直隶总督部堂一等肃毅伯 李鸿章 今日。 会同声明,核定大清国按西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即中历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一日文内各款,当经大清国大皇帝于西历一千九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即中历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初六日,降旨全行照允,足适诸国之意妥办(附件一)。 第一款 一、大德国钦差男爵克大臣被戕害一事,前于西历本年六月初九日,即中历四月二十三日,奉谕旨(附件二)钦派醇亲王载沣为头等专使大臣赴大德国大皇帝前,代表大清国大皇帝暨国家惋惜之意。醇亲王已遵旨于西历本年七月十二日,即中历五月二十七日,自北京起程。 第一款 二、大清国国家业已声明,在遇害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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