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管子之官制
《管子传》·梁启超
管子之官制,见于各篇者,小有异同。其中央官制,《立政篇》所述,有虞师、干师、司空、由田、乡师、工师、五官。而《小匡篇》则云:“使鲍叔牙为大谏,王子城父为将,弦子旗为理,宁戚为田,隰朋为行。”大约《立政篇》乃泛论制度所当然,《小匡篇》则其时之事实也。今以两者参考之,则当时中央官制,略如下表: 相: 大谏——枢密顾问大臣 将——兵部大臣 理——法部大臣 田(虞师司空工师)——农工商部大臣 乡师——内务大臣 (附考)《小匡篇》不言命某人为乡师,然其前又言高子、国子退而修乡,则乡师即高国二子也、以非管子所新任命者,故不及之耳。 (又)《君臣篇上》,言有五官以牧其民,则当时中央之官制,必分为五部。而右表所列凡有六官,或大谏之职,专在拾遗补阀,不入于五官之数软?抑乡师分任地方,不入于中央五官之数软?未能点定,存之侯考。 《君臣篇上》云:“制令传于相,事业程于官。”又曰:“相划之,官守之。”则五官之上,必有相以总之。如今立宪国内阁之有总理大臣,而当其职者即管子也。今世言行政法者,大约分为内务行政、外务行政、财务行政、军务行政、司法行政之五部,而以内务行政之范围太广,就中或分出其一部分为经济行政,而农务商务工务等别为专官焉;或分出其一部分为教育行政,而学务别为专官焉。就右表所列,则有内务外务军务司法;而内务中之经济行政,亦有专官。惟所缺者,则教育行政与财务行政也。教育行政,全属乡师之责任,观前章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