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管子之法治之主义
《管子传》·梁启超
第一节 今世立宪之国家,学者称为法治国。法治国者,谓以法为治之国也。夫世界将来之政治,其有能更微于今日之立宪政治者与否,吾不敢知。藉曰有之,而要不能舍法以为治,则吾所敢断言也。故法治者,治之极轨也,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言者谁乎?则我国之管子也! 立宪国之纯任法治,夫人而知之矣。即在专制国,亦未有舍法家之精神而能为治者也。泰西前事,且勿具征;即以我国历史洞之,自管子而后,以政治家闻者,若郑之子产,若秦之商君,若汉之诸葛武侯,若宋之王荆公,若明之张江陵,若近世之胡文忠,何一非有得于法家言者?能革旧法之弊而建设新法者,第一流之政治家也;因旧法而补救其偏弊者,第二流也;以身奉法而使其僚罔敢不奉法者,第三流也。要之不离乎综核名实,信赏必罚,奋迅振厉,严肃而整齐之。不由斯道而能为治者,未之前闻也。若此者,名之曰法治之精神。不问为专制国为立宪国,其为用,举无以异也。而首揭此精神,薪尽火传以迄于今者,则管子也。 法治精神易为如此其急也?曰:考诸国家之性质而可知也。国家之要素三:曰土地,曰人民,曰主权。三者具然后国家之形以成有土地人民,而无主权,则地虽广人虽众,终不过一社会,而不得字以国家。主权者何?最高而无上,唯一而不可分,有强制执行之力,得反乎人民之意志而使之服从者也(近世国法学者所说大略如此)。而此主权者,则于国家成立之始,同时而存在者也。主权之表示于外者谓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