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七年

《朝鲜王朝实录[中宗实录]》·佚名
(壬寅)三十七年大明嘉靖二十一年 春正月 1月1日 ○壬午朔,百官以權停例,陳賀。 ○傳于政院曰:「刑曹正郞李滉,今以讀書堂番下直。賜暇讀書員,令其司勿推事,近日立法。刑曹郞官,不可久曠職事,其以李滉,換差閑官。」〈史臣曰:「賜暇讀書之人,自上如此其重,而肅拜之後,或有任意出入,在家之日多,在堂之日少,其可謂奉承聖上委重之意乎?其自失甚矣。」〉 1月2日 ○癸未,臺諫啓前事,不允。憲府又啓:「近來各司官員,所掌之物,公然私用,略不畏憚,弊習已成。鳳山郡守許光弼,前爲司宰監僉正時,所掌燒木,私用無忌,致令虛竭,至爲汎濫。請罷職,以懲其餘。義禁府推人河有孫,倭人交通,銀兩買賣,情狀現出於招辭,所當窮推,而只以事干人在逃之故,遽命保放,至爲未便。請速令還囚,窮推治罪。」答曰:「許光弼事,依允。河有孫事,所啓至當也,但不見熊川人推考,而先推此人,則其公事首末,置處爲難。當待敬差官推啓而後,推之當矣,故保放耳。」 ○禮曹正郞李安忠,以千秋使書狀官,兼帶臺官,以市井人李富聃爲孽族,使李希雄處强請率行。富聃盛銀於籠,一隻,外面以書狀官籠懸栍,一隻則隱置於李安忠寢床下,而現捉于御史柳辰仝。憲府以爲瞻視黯黯,大失臺官體統,以告身盡行追奪照啓,命功減一等。 1月3日 ○甲申,臺諫啓前事。諫院又啓:「黃州牧使李元和,性本踈迂,加以老病,不能治事,委諸下吏,貽弊於民,且其妾子,汎濫作弊,本道觀察使,時方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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