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年
《朝鲜王朝实录[中宗实录]》·佚名
(甲辰)三十九年大明嘉靖二十三年 春正月 1月1日 ○庚子朔,以權停例,受朝賀。 ○憲府啓吏、兵曹堂上事,不允。啓權彬事,如啓。 ○諫院啓吏曹堂上事、前諫官事,答曰:「吏曹注擬之失,雖曰有之,一時盡遞,豈不騷擾乎?以所失推之,則其意可知也。前諫官,送西可也。」 ○抄發下三道豪强品官,武斷鄕曲,抑奪民田,侵漁寡弱,恐嚇守令,威制人吏,橫逆貢賦,率占官物者;庶人賤口,恃其豪富,凌蔑士族者;同居婢夫雇工外,避軍役良民冒占者;公私賤容隱役使者;土豪多受公債而不納者;罪犯綱常,情理深重者;僞造文記,奸詐現著,非理好訟者;鄕吏書員,罪犯元惡者;水軍鎭撫,操弄鎭將,侵漁作弊者;兩界逃移邊民許接者:皆令實邊。 1月2日 ○辛丑,諫院啓吏曹上事堂,答曰:「吏曹累日曠廢職事,其遞之。」〈史臣曰:「自憲等執政以來,務徇私托,廢閣公論,注擬除拜,率皆苟且,言者攻之。」〉 ○憲府啓吏兵曹堂上事,答曰:「兵曹如啓。吏曹已遞其職,今不須罷。」 1月3日 ○壬寅,憲府啓曰:「前吏曹堂上專擅行私之失,已盡啓之,不可止於遞差,請命速罷。正言蔡無逸,物望不重,遽入言官重地,物情未便,請竝遞。兵曹正郞李澤,前以京畿御史,各官倉穀摘奸時,還上及軍資不詳辨斗量,混雜書啓,殊失奉命之意,請推。」答曰:「李澤、蔡無逸事,如啓。吏曹堂上事,不允。」 ○以申光漢爲吏曹判書,〈特旨。〉任權爲禮曹判書,丁玉亨爲兵曹判書,林百齡爲吏曹參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