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政府对城市商人的统制

《东汉的豪族》·杨联陞
本文主旨,在就传统中国政府对城市商人之统制(包括控制与利用),提出若干看法,以供讨论。所谓商人,系用广义,一切行商坐贾、铺户店号,乃至当铺钱业牙行,均在讨论之列。所谓城市,亦取广义,兼指城镇,不论大小。所谓传统中国,时限可长可短。在本文多指帝国时代末期,自清初至鸦片战争一段,但亦有时兼及前后。 中国传统,远自二千余年以前,早已以农为本,视工商为末业,政府对四民之待遇,因有重轻。然就全帝国时代而言,亦不可一概而论。如《史记》、《汉书》所载,政府对商人之统制,包括贾人有市籍,不得为吏,不得名田,重其租税,乃至其车马服饰,亦受限制。此种政策,虽起于汉初(或更早),至武帝时,因财政关系,已有孔仅、桑弘羊等,由市井跃登朝列。其他限制,似亦渐成具文。此后在理论上,虽仍轻商,实则对于商人之控制与利用,力图兼顾。唐、宋以来,此种情形,更为显著,议论亦略有改变。读史者当就各时代分别观之,始能得其真象。如就清初至中叶一段论之,则对商人之控制,已不甚严,租税负担,亦非特重,政府且颇以恤商自许。利用则积前代之经验,特重“保”(如保商、保结、连环保)“包”(如包办、包额)诸术,颇有成效。 在清代商人入仕,远较前代为易。在隋、唐与辽代,工商及其子弟,均不得应科举。但此限制至北宋已见宽弛。据《宋会要·选举》,庆历四年(1044年)定“诸科举人,每三人为一保,所保之事有七”,其七为“身是工商杂类及曾为僧道者”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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