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认识的效力
《哲学通论》·范寿康
认识论上第二个问题为认识效力所及范围之问题。哲学上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有独断论、怀疑论及批评论三种。 第一节 独断论(Dogmatism) 独断论的名称始自近代,而其应用的范围,今昔各有不同。昔日所谓独断论,其义较广,举凡哲学组织之未经认识的研究以论证其确实的程度者皆名独断论。现今所谓独断论,其义较狭,凡主张经验的知识与超越的事物之间不必设明确的界限者始称独断论。此狭义的独断论,既谓经验的知识与超越的事物,同在吾人知识范围之内,所以对于人类认识效力之问题断言我们的认识具有绝大的效力而毫不怀疑到我们的认识具有一定的限制。 独断论与唯理论有密切的关系。主张唯理论者差不多都主张独断论。为什么呢?唯理论以为一切真实的知识尽出于纯粹的理性,无待他求,则人类的知识自然没有客观的界限而认识效力的范围当然也就无限了。十七和十八世纪的唯理主义的哲学家,如笛卡尔,莱蒲尼兹等皆主张独断主义,而尤以斯匹诺莎为诸家之冠。斯氏纯藉定义、公理等以为演绎的研究的基础。他从神的观念演绎一切,而对于此等定义、公理等却丝毫没有认识论的证明。 独断论的名称虽始于近代,独断论的应用则已备于古代哲学之中。如柏拉图之以理念为宇宙的本体,德谟克利脱斯(Democritus)之以原子为现象的根源,这些都是独断的理论,与十七和十八世纪之唯理论者实系同一论调。他们未尝对于知识效力上作精密的论究。古人的独断,其最大原因在于认识论的未曾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