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结论

《哲学通论》·范寿康
第一节 对于福尔巴哈的唯物论的批评 福尔巴哈(Feuerbach,1804—1872)的唯物论与本编第二章第一节所述的各家初无大别。不过他为引起辩证唯物论的学者,所以我们把他并入本节,并拟加以比较详细地说明。唯物论到了福氏,可以说是有了极显著的进步。在他,存在于宇宙间的东西只有物质。物质具有延长的性质和运动的能力。运动有种种不同,因之一切事物也有种种不同。宇宙万象无一不可由物质与运动加以说明。在福氏,并无所谓神与精神的实体的存在。我们之所以承认精神,无非因为我们对于身体所起的变化之中只能察知外部的运动而不能察知内部的精微的运动的缘故。这种错误都从把自己看做二重的东西发生出来。我们于世界之外相信有神的存在,以为世间种种祸福的原因都由于神。这种见解的错误当然与上述的错误一样。其实,一切精神都由感觉而生,而感觉乃系脑分子的运动。脑分子为纯粹的物质分子,其运动与其他物质的运动毫无区别。这种物质分子相结合时则生感觉。就此可知精神的力都从身体的力导引而出。至于神,乃系一般教徒所主张的自欺欺人的愚说。宇宙为存在物的总体,实无假定神的必要。他论意志,主张决定论而排斥目的论。他又以为灵魂不灭论是迷妄的见解。 在认识论上,照福氏讲,我们表象的对象是与我们的表象本身不同的。换句话说,物本身是与我们所谓物有别的。为什么呢?因为后者不过为前者的一部分或一方面的缘故。在他,味觉神经与盐同为自然的所产,而味觉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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