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央民训部修订中国佛教会章程草案之商榷

《太虚大师全书》·太虚
──二十五年六月作── 统观此章程草案之特点,在于凡僧尼皆必为会员,非僧尼皆不能为会员及住佛教寺庵。例如:凡律师皆必入律师公会,非律师皆不能为律师公会会员及设律师事务所。如此则佛教会等于以佛教为职业之僧尼职业团体,而佛教寺庵等于执行佛教职业之场所;以兹一贯之宗旨成为严密组织之职业团体,认为与“佛教僧尼寺庵”之保护及振兴是非常有利益者。然若于佛教为信仰之对象,则在家二众亦自为佛教徒众,应亦得参加佛教会,而此宜正名“佛教僧寺会”,与其余居士组织之佛教正信会等,合组为“佛教会”。唯如此,对原案须全部变更,故今随顺原案,就以佛教会名僧寺会,居士等则另组佛教正信会或佛教居士公会,以协助佛教会,似亦可行。故今但就原案之文句商榷之,以求简明。太虚 二五.六.一八.在长江舟次 第一条 “由中华民国全国佛教僧尼”,拟改:“由有中华民国国籍全国佛教僧尼”。一者、首提出国籍以示郑重,二者、免其再规定国籍之条文。 第二条 “利济生民、福益社会”二句,拟改为:“福利人生”一句,较语简意赅。 第三条 拟改:“本会为全国之总会;于各省、市组设属于本会之分会;于僧尼满五百人之各县、市组设属于省分会之支会;其未满僧尼五百人县,应由省分会劝导与毗连若干县合组一支会,但以同隶一省者为限”。三级称:本、分、支会,较为简便;删区支会及名山分会。 第四条 拟改:“本会设于首都,分、支会各设于省、市、县政府所在地,以当地寺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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