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全国僧寺住持

《太虚大师全书》·太虚
──二十年九月在北平作── 一、应废止中国佛教会及各省市各县市佛教会,改组为某县市僧寺联合会。由“各县市僧寺联合会”,再联合为“某省僧寺联合会”。由“各省僧寺联合会”,再联合为设于首都之“全国僧寺联合会”。 理由: 甲、今国、省、县佛教会之组织,与“民众团体组织法”中之“文化团体组织法”抵触。按宗教团体规定,须用文化团体组织法组织之,方可认为合法团体;而最大之抵触,即为佛教会由国而省而县之组织,故应改为由县而省而国之联合组织。其次、则民众团体今已规定为理事、监事之设立,不应再用执行委员、监察委员之名称。尤其重要者,则民众团体之组织,必先经所在地党部之许可及指导,方可向主管机关备案成立,如未经党部许可者,则党部得通告主管机关认为非法团体解散之。故现今南京市党部,对于中国佛教会已发给通知,限于十月底以前,必须依法改组,否则、当认为非法团体。由此、故实有即时改组之需要。 乙、按监督寺庙条例规定:“所称寺庙,指僧道所住持寺庙而言”。僧所住持寺院,乃为在监督寺庙条例范围以内者。根据监督寺庙条例而组织,应即为由“僧所住持寺院”,联合组成之“僧寺联合会”。而佛教会则于监督寺庙条例毫无根据,故前者内政部对于佛教会章,有:“会费应由会员负担,不得责令僧寺负担”之批驳。然佛教会经费,事实上、皆由僧寺负担,故名为佛教会甚不相宜。若名称其实的改为僧寺联合会,则当然以僧寺为单位,由僧寺为会员以分担会费。故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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