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陈整理宗教文
《太虚大师全书》·太虚
──十七年六月作── 呈为陈请整理宗教事:窃宗教为人类或民族最高信仰之所存,由之以轨持各种之思想,发生各种之力量,乃能收民富国强、政修俗美之效。然宗教之最高信仰,又必适应时代之思潮与国民之生活,方可推行无阻,兴利除弊。今我中华民国用以建国治国者,则总理三民主义也;而为三民主义之思想基础者,则中国民族五千余年历史之文化,与现代之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也。故今后中国之宗教,亦必与三民主义相适应而后可。然则在中国历来所流传之各宗教,皆非随顺三民主义之革命精神,而有以整理而重新建设之不可!为此不揣愚昧,根据宗教平等、信仰自由之党纲,拟具整理宗教之办法数条,呈请钧长鉴核,采择实行,不胜待命之至!此呈国民政府内政部长薛。六月二十三日。 附陈条陈一件: 一、请内政部设立宗教局,内分佛教科、基督教科、回教科等(或仍由警政司设宗教科办之) 。制颁宗教行政条例,省民政厅及县政府各设宗教科,办理宗教行政事宜。而废除袁政府时之寺庙管理条例,以示宗教平等。在训政时期,由宗教局──或内政部警政司宗教科──设宗教整理委员会,以整理关于国内之各宗教。至整理完竣时,撤销之。 二、关于各宗教寺院庵堂等财产,在宗教行政条例上,应规定其所有权及管理权。就佛教言之,佛教寺院财产之所有权,在中国各级佛教会;其管理权则属之由各级佛教会所选任之各寺院住持或委员会;革除以剃派、法派等变态家族之传继习惯。应先由宗教整理委员会,举行各宗教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