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寺管理条例之建议
《太虚大师全书》·太虚
──十八年夏作── 说明:就佛教来说,我以为只要有严密组织的佛教会,根本上政府用不著来订管理条例的。政府但须将佛教会会章,严加核定便够了。但现今在国民革命尚未成功的时期内,凡百都在训政之下,国中的宗教,当然也随著革命的趋势,有一番整理的需要。如天主教、基督教等,有许多都是跟著帝国主义者所订的不平等条约来中国的,在今修改不平等条约后,当然须有使为适合现时国情的变更。故由政府订些条例来整理,似乎是应当的。佛教在中国,算是较普遍较陈旧的,故且将佛寺来做个例。政府中人,向来混称寺庙。在去年、各地发生了捣毁庙像的风潮,遂颁发了神祠存废的标准,遂分之为先哲类、宗教类、古神类、淫祠类之四项。先哲、宗教皆认为应存的,虽于佛教误解为多神教,然与“道”“回”“耶”同认为中国现有的宗教,则佛寺、道观等固明明是宗教的,是应与回教之清真寺、耶教之礼拜堂等同视的,不待烦言了。今之寺庙管理条例,一方将佛、道的寺观等,混于古神淫祠之祠庙之内;一方又将回寺、耶堂等居于条例之外,殊堪怪诧!故今正名曰:“佛寺管理条例”;或“佛寺等管理条例”(以等例道观、回寺、耶堂等)。 中华民国领土既包括蒙、藏的特区在内,外蒙西藏的佛寺,当然也包括在条例之内。又佛教的建筑物,在中国大抵称为寺院、庵、堂、室、阁、禅林、精舍、茅蓬之类,绝无以庙称者。间有无聊的僧人被人雇看祠庙,然仍不属于宗教类之佛教的,故应不在此条例之内;听任政府社会之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