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分八字之义

《明代律例汇编》·律例汇
以 以者与真犯同。谓如监守贸易官物,无异真盗,故以枉法论,以盗论,并除名刺字,罪至斩绞,并全科。 准 准者与真犯有间矣。谓如准枉法准盗论,但准其罪,不在除名刺字之例。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皆 皆者不分首从,一等科罪,谓如监临主守,职役同情,盗所监守官物,并赃满贯皆斩之类。 各 各者彼此同科此罪。谓如诸色人匠拨赴内府工作,若不亲自应役,雇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之类。 其 其者变于先意。谓如论八议罪犯,先奏请议,其犯十恶不用此律之类。 及 及者事情连后。谓如彼此俱罪之赃,及应禁之物则没官之类。 即 即者意尽而复明。谓如犯罪事发在逃者,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之类。 若 若者文虽殊而会上意。谓如犯罪未老疾,事发时老疾,依老疾论。若在徒内限内老疾者,亦如之之类。 按:洪武十九年何广着「律解辩疑」,其书未有此图,仅有「例分八字西江月」。其词云: 以犯文足合死。准言例免难诛。皆无首从罪非殊。各有彼此同狱。其者变于先意。及为连事后随。即如听讼判真虚。若有余情依律。 「大明律直解」末附洪武二十八年金祇跋,其书有「例分八字之义」。明英宗时张楷「律条疏议」云: 隋唐立八字之义。至傅霖「刑统赋」始着,有王元长卿,用太史公诸表式,为唐律横图,乃有例分八字之目。我朝因之。 是「例分八字之义」,系洪武朝明律刊本所固有。 今存明律刊本均作「例分八字之义」,惟应槚「大明律释义」作「例分八字之图」。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