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京折收钱钞则例

《明代律例汇编》·律例汇
笞一十 该钞一百五十贯,共折铜钱七十文。兼收钞一百贯,铜钱三十五文。 笞二十 该钞三百贯,折铜钱一百四十文。兼收钞一百五十贯,铜钱七十文。 笞三十 该钞四百五十贯,折铜钱二百一十文。兼收钞二百二十五贯,铜钱一百五文。 笞四十 该钞六百贯,折铜钞二百八十文。兼收钞三百贯,铜钱一百四十文。 笞五十 该钞七百五十贯,折铜钱三百五十文。兼收钞三百七十五贯,铜钱一百七十五文。 杖六十 该钞一千四百五十贯,折铜钱四百二十文。兼收钞七百二十五贯,铜钱二百一十文。 杖七十 该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折铜钱四百九十文。兼收钞八百二十五贯,铜钱二百四十文。 杖八十 该钞一千八百五十贯,折铜钱五百六十文。兼收钞九百二十五贯,铜钱二百八十文。 杖九十 该钞二千五十贯,折铜钱六百三十文。兼收钞一千二十五贯,铜钱三百二十文。 杖一百 该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铜钱七百文。兼收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铜钱三百五十文。 按:此二例原附于胡琼「集解」卷一「五刑」条,今移附于卷首。此二例亦见王楠「大明律集解」嘉靖刊本。万历会典卷一七六记: 正德二年令:囚犯赎罪,照旧兼收钱钞。如杖一百,该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该折收铜钱七百文。今收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收钱三百五十文。余四杖五笞,俱照原递减钞数,钱钞中半收受。 此所记杖一百,钱钞兼收数目,正与胡琼「集解」「在京折收钱钞则例」相合,是此例即正德二年所定也。 「在京钱钞折收则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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