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代律例汇编》·律例汇
依律 照例 纳工价 纳工食 老幼废疾工乐户妇人折杖余罪及一应轻赎者 军职正妻,例难【「难」作「应」,误】 的决的人,有力者 即上件人犯该赎钞者 旧例 折银上库 照仪从事例 惟比工价减半 刑部覆都御史陈洪谟奏,与例钞有别 先将钞一贯折银三厘,比纳米尤重 在京常用银钞,故见行兼收 今定 折谷上仓 每做工一月折银三钱 河南兵备周期雍呈行奏准轻则,每笞杖一十,釿银一钱 刑部覆都御史朱廷声奏,每贯折银一分二厘五毫 都御史朱廷声题照尚书闵珪议,与工食同 在外钱钞不便,故奏行折银见上 笞一十 米五斗,谷一石 三钱 一钱 钱六百文,折银七厘五毫 钞一百五十贯,折钱七十文,折银一钱 钱三十五文,钞一百贯 杂犯再犯,笞杖决讫,照前发遣。 二十 米一石,谷二石 四钱五分 二钱 钱一贯二百文,折银一分五厘 钞三百贯,折钱一百四十文,折银二钱 钱七十文,钞一百五十贯 三十 米一石五斗,谷三石 六钱 三钱 钱一贯八百文,折银二分二厘五毫 钞四百五十贯,折钱二百一十文,折银三钱 钱一百五十文,钞二百一【一作二。】 十五贯 四十 米二石,谷四石 七钱五分 四钱 钱一【一作二,是也。】 贯四百文,折银三分 钞六百贯,折钱二百八十文,折银四钱 钱二百四十文,钞三百贯 五十 米二石五斗,谷五石 九钱 五钱 钱三贯,折银三分七厘五毫 钞七百五十贯,折钱三百五十文,折银五钱 钱二百七十文,钞三百七十五贯 每笞一十,赎铜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