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衰不杖期

《明代律例汇编》·律例汇
祖为嫡孙。 父母为嫡长子,及嫡长子之妻,及众子,及女在室,及子为人后者。 继母为长子众子。 前夫之子,从继母改嫁于人,为改嫁继母。 侄为伯叔父母。 【 父之亲兄弟,及父亲兄弟之妻也。】 为己之亲兄弟,及亲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孙为祖父母。孙女在室出嫁同。 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 女出嫁为本宗父母。 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侄与侄女在室者。 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 妇为夫亲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为家长之正妻。 妾为家长父母。 妾为家长之长子众子,与其所生子。 为同居继父,而两无大功以上亲者。 齐衰五月 曾孙为曾祖父母。曾孙女同。 齐衰三月 玄孙为高祖父母。玄孙女同。 为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 【 自来不曾同居者无服。】 为同居继父,而两有大功以上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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