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建隆详定刑统 宋刑统
〔宋〕·窦仪·史部政书类·143 章
一十赎铜一斤二十赎铜二斤三十赎铜三斤四十赎铜四斤五十赎铜五斤【疏议曰】笞者击也而律学者云笞训为耻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故书云扑作教刑卽其义也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缇
目录
笞刑五
杖刑五
流刑三
绞斩赎铜一百二十斤
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为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五曰不道【议曰】安忍残贼背违正道故曰不道
八曰议宾注云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请减赎
同周亲之例曾玄之妇者非
【问曰】五流不得减赎若会降合减赎以否
诸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恶者流罪以下听以赎论
犯罪事发
以官当徒除名免官免所居官
【问曰】敕制施行而违者有公坐以否
又云若本犯不至免官而特除名者叙法同免官例
【问曰】此条内有殴告大功尊长小功尊属者合以赎论否
诬告比徒及出入罪比徒
犯死罪及流徒罪祖父母父母老疾家无兼丁留侍
【问曰】妻有七出及义絶之状合放以否
犯罪已发已配更为罪
赃物没官及征还官主并勿征平赃
【问曰】枉法会赦正赃犹征未知此赃还官还主须定明例
会赦不首故蔽匿及不改正征收
犯罪已发未发自首于财主首露
【又问】缌麻以上犯罪共亡得同捕首法以否
同职犯罪
公事失错自举
共犯罪分首从及不分首从
共犯罪逃亡已获未获分首从
二罪以上俱发及累并倍法
及曾高外孙不及曾玄也
官户奴婢犯罪
断罪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举重明轻
杂条
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
阑入庙社宫殿门
宿卫人冒名自代
未着门籍入宫殿宫殿内作罢不出登高临视宫殿中
诸犯阑入宫殿非御在所者各减一等无宫人处又减一等
夜开宫殿门出入向宫殿射
【问曰】何以知是御在所宫殿
冲车驾队仗
宿卫人上番不到
宫内外行夜犯法犯庙社禁苑
京城宫城门守卫人相代
越州县镇戍城及官府廨垣
【疏】诸不应度关而给过所注云取而度者亦同又云
诸领人兵度关而别人妄随度者将领主司以关司论关司
【疏】诸越度缘边关塞者徒二年共化外人私相交易
外奸入内奸出烽候不警
署置官过限贡举考课
余条失者准此承言不觉又减一等知而听行与同罪
百十日加一等罪止徒一年半边要之官加一等
祭祀
合和御药误御膳御幸舟船乘舆服御物外膳
漏泄大事
禁玄象器物
制书稽缓错误
奏事及余文书误应奏不奏代官司署判
行谓案省可知不容有异议当言甲申而言甲由之类
匿哀
【又问】居周丧作乐及遣人作律条无文合得何罪
驿使以所赍文书寄人文书遣驿乘驿马
诸乘驿马辄枉道者一里杖一百五里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疏议曰】依令用符节并由门下省其符以铜为之左
公事稽程及误题署
奉使部送寄人雇人
长吏立碑
请求公事曲法受财请求
枉法赃不枉法赃强率敛
受所监临赃
诸率敛所监临财物馈遗人者虽不入己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脱漏增减户口疾老丁中小
僧道私入道
养子立嫡
放良压为贱
【问曰】放客女及婢为良却留为妾者合得何罪
相冒合户
卑幼私用财分异财产别宅异居男女
户絶资产
死商钱物诸蕃人及波斯附
室姊妹三分内给一分如无上件亲族所有钱物等并合官收
占盗侵夺公私田
典卖指当论竞物业
旱涝霜雹虫蝗部内田畴荒芜
课农桑
给复除
六十
婚嫁妄冒离之正之
居丧嫁娶
同姓及外姻有服共为婚姻夫丧守志
监临婚娶枉法娶人妻妾
和娶人妻七出义絶和离
【问曰】妻无子者听出未知几年无子即合出之
主与奴娶良人诈妄嫁娶
违律为婚定婚年限
至吉日而女家故违不许者各杖一百得罪依律不合从离
检验畜产不以实养疗不如法官畜官车私驮载
坐后人谓虽不当游牝之时检校于后损落仍得其罪
乘驾损伤官畜官马不调习
故杀误杀官私马牛并杂畜
犬伤害人畜标帜羁绊畜犬
以官奴婢畜产借人及自借畜产损食官私物
库藏搜检偷盗
监临主司以官物私贷借及贷借人
又云即充公廨及用公廨物若出付市易而私用者各减
输课税逗留湿恶
诸官物有印封不请所由官司而主典擅开者杖六十
擅发兵调杂物供军
又云给与者随所给人数减擅发一等注云亦谓不先言
给发兵符拣点征人卫士征人冒名相代
若征处得勋彼此俱不合叙
主将不固守城临阵先退私放征防人还
诸在军所及在镇戍私放征防人还者各以征镇人逃亡罪
巧诈避征役镇戍犯罪
诸镇戍应遣番代而违限不遣者一日杖一百三日加一等
兴造料请工作不如法
私有禁兵器
工匠主司各以所由为罪
谋反逆叛唱反亡命山泽
【答曰】刑法慎于开塞一律不可两科执宪履绳务从
谋杀
从者不行减行者一等余条不行准此
或窃囚过失杀伤他人各合何罪
杀一家三人及支解人
亲属被杀私和
以物置人孔窍恐迫人使畏惧致死伤
造畜蛊毒毒药药人厌魅呪诅
杀人移乡
蕃客死许烧葬穿地得死人不埋及因熏狐狸烧棺椁
造祆书祆言
夜入人家
【疏】诸盗大祀神御之物者流二千五百里注云谓供
库关门等钥杖一百县戍等诸门錀杖六十
盗毁天尊佛像
发冢盗园陵内草木
诸盗官私马牛而杀者徒二年半
盗不计赃而立罪名者
强盗窃盗监主自盗
故烧人舍屋因盗财物
恐喝取人财物因殴击人夺财物
【又问】监临恐喝所部取财合得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