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刑五

《宋建隆详定刑统 宋刑统》·窦仪
六十赎铜六斤七十赎铜七斤八十赎铜八斤九十赎铜九斤一百赎铜十斤 【疏议曰】说文云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者家语云舜之事父小杖则受大杖则走国语云薄刑用鞭朴书云鞭作官刑犹今之杖刑也又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朴原其滥觞所从来远矣汉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曅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一百奕代沿流曾微增损爰洎隋室以杖易鞭今律云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盖循汉制也 □□□□□□□□□□□条其今常行杖制□□□□□□□□尺五寸大头阔不得过二□□不得过九分小头径不得过九分依此行用 【准】周显德五年七月七日敕条州县自长官以下因公事行责情杖量情状轻重用今时杖不得过臀杖十五因责情杖至死者具事由闻奏 徒刑五 一年赎铜二十斤一年半赎铜三十斤二年赎铜四十斤二年半赎铜五十斤三年赎铜六十斤 【疏议曰】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又任之以事寘以圜土而收教之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并徒刑也盖始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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