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刑三
《宋建隆详定刑统 宋刑统》·窦仪
二千里赎铜八十斤二千五百里赎铜九十斤三千里赎铜一百斤 【疏议曰】书云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岛之外次中国之外盖始于唐虞今之三流卽其义也□□□□□□□□□□□□敕尚书都省□□□□□□□□□□月十六日奉圣旨徒流笞杖刑名应合该除免当赎上请外据法书轻重等第用常行杖施行令臣等详定可否奏闻俾官吏之依凭絶刑名之出入立兹定制始自圣朝臣等参详伏请宣下法司颁行天下者奉敕宜依仍付所司遍下诸道州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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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建隆详定刑统 宋刑统》目录
笞刑五
杖刑五
绞斩赎铜一百二十斤
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为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五曰不道【议曰】安忍残贼背违正道故曰不道
八曰议宾注云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请减赎
同周亲之例曾玄之妇者非
【问曰】五流不得减赎若会降合减赎以否
诸五品以上妾犯非十恶者流罪以下听以赎论
犯罪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