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枢密院函
《故宫俄文史料第一辑》
径启者,顷据我国驻库伦办事大员向我院报称,接准贵国伊尔库次克省长来函内开,现有俄 罗斯国阿列克歇伊索柯洛夫上尉及随从人员运来零星物品五车,拟定发交现住北京之俄罗 斯僧侣及学生人等,作为给养之用,并请准予搭乘我国马车运到北京等因,查此事涉及两国关 系,在任何时期都应力求达到和睦及遵循从前所订之条约办理,盖因乾隆三十三年两国条约 第十三条曾经明白规定,如果贵国欲向贵国僧侣及学生人等发送给养,则或系专程发送,或 系经由我国恰克图武官发送,悉听自便。从此以后,均系依照此项条约之规定,信守不渝。 除此以外,于乾隆二十八年,贵院曾经派遣列克菲尔特及随行人员十五人前来,致函我院欲 将发给贵国派住北京僧侣人等作为给养之轻软物品运送来京,请求准许。当时我国圣上君主 经过考虑之后,特别宽恩,曾经准予一次实行,下不为例,且此种办法亦不得订入约章之内 ,我院亦曾钦奉谕旨向贵院加以说明,函达在案。今贵国省长又派人前来,函请拨给马车。 似此情形,推原其故,乃系作为其不知从前已经颁行之谕旨,贵院亦未经饬知,因此又复前 来请求。贵院如果知晓此事,则无论如何不能如此违背条约行事。现经我国驻库伦办事大员 呈报到院,我院已经依照上述之旧有条约,予以指示,应即不予准许,复经我院奏明我国圣 上鉴核,钦奉我国圣上谕旨,准如所奏办理。因此,今后贵国如果确系欲向贵国之僧侣及学生 人等发送给养物品,即应依照从前所订条约办理,或系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