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大清国理藩院致俄罗斯国枢密院函

《故宫俄文史料第一辑》
径复者,查上年贵俄罗斯国方面,关于卡勒莫克人乌巴什等一案,因不明真相,曾经空言辩 论,嗣经我国对于各种事实加以说明及详解,函达贵国去后,现接贵国函复内开,卡勒莫克 人乌巴什等皆为极恶之人,彼等之言不可听信,且似乎贵国来函所叙述之言词及意旨,全被 我国作误会及相反之解释,故请求我国,为图双方之和睦起见,以有礼之言词实行函达,并 将贵国所属之俄罗斯人等查明交还等因,我院接到贵院此项来函,当即奏明我国大皇帝陛下 圣裁,旋奉我圣上大皇帝陛下谕旨,据俄国枢密院此次来函,可见其不能解答,虽来函稍有 自尊之意,惟词句尚属恭顺,故此案勿庸再行责难,着该院加以说明,给俄国枢密院知道可 也等因钦此。我院钦遵圣旨,兹特通知贵院,查前此当卡勒莫克人乌巴什等由艾奇勒地方向 我国归顺之际,我国伊犁等处驻防将军及办事大员,曾经饬令所有边卡各武官点名放行,其 中并无俄罗斯人等,故当乌巴什等来此之初,虽曾掳有俄罗斯人,但该项俄罗斯人等之中, 或于中途因病死亡,或被哥萨克人及布鲁特人劫去,或志在祖国已经取道归还,皆属可能, 似此毫无根据之事,我国现时纵将乌巴什等重加讯问,如彼等答称并无此项人等,而仍将彼 等为法庭之审讯,试问此案果宜用审讯之方法处理之乎我圣上大皇帝陛下总理万机,只以 公正处理之,故我院对于外邦各国行文之中,稍欠公允之词句亦不采用,然于我院致贵院之 函件中,曾用轻慢之词句,此盖专为贵院从未公正论事,一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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