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国钦命蒙古及边疆办事长官函

《故宫俄文史料第一辑》
径启者,查德臣、满志及我国被盗之甘奇穆尔马匹一案,鄙人殊未料及尊处对于尊处上次来 函,尚在期待鄙人之答复也。尊处当能自知尊处要求之如何虚伪不实,而粗暴顽固之主张, 以及由尊处所开始之谴责,总使鄙人无法以鄙人之函达,满足尊处之意愿。现于磋商其他事 项之时,尊处既然需要鄙人关于此事之意见,为此再向尊处申诉之:关于被盗之马匹,尊处拒 绝对于我国给与公允之满意者,要谓证迹早已消失,然此实毫不足为卸责之辩护,故亦勿庸 赘述,盖当国境存有证迹之时,自点交贵国章京德臣时起,纵令尽量加速行程通过大沙漠前 往伊尔库次克向鄙人之前任报告,以及前往库伦向尊处报告,而依据此种报告我方发出证明 该项证迹之命令,经由如此遥远艰阻(有如大海)之距离,传送总属难以及时,当此期间该项 证迹必已完全消失,无法查验,此非实情乎驳斥已向尊处证明之实情,果合理乎!尊处希望 为自己辩护,又向敝处声称,该项证迹当时因无中人及证人,我方不能知之。为辩驳此种说 法,尊处应接受我方下列不可争论之确证,即为获得中证及证明起见,自然可使证迹所在地 点附近之贵我两方卡伦人员为之,此事我方已经照办,为尊处之所知,而尊处则未曾照办。 借助此种验证之派遣队,可使罪犯无逃避罪证之可能,而此举竟被尊处称为不必要之事,且 将一种情事以不充分之解释,百般申述之。再敝处已经证实德臣所作成之罪过,贵长官之自 认,亦已有见及此。关于证迹之交付彼何故不在我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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