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最高国务大臣及管理外藩事务大臣

《故宫俄文史料第一辑》
径启者,顷接我国边疆留守官色楞金斯克驻防司令雅科比,转来贵国国历乾隆二十五年十一 月十七日公函,阅悉之余,不胜惊异。贵国来函重复申明,对于越界前往贵国之我国属民奥 尔兴尼等男女三十三名口,在我国令将舍连及楼昌扎布交付贵国以前,不欲交还我国,似谓 该舍连及楼昌扎布系于上述我国人民出境两年以前,经我方容纳留在我国,但贵国所述殊属 不合事实,盖前此我国曾经函达贵国,现时更可确切认定,我国该项属民奥尔兴尼等系于一 七五八年逃往贵国,而舍连及楼昌扎布逃来我国并非在先,即正系在同年夏季也。且无论彼 等来至我国之在先或在后,总属无关,而事理之所在,乃系我方对此托尔葛乌斯克种族之两 个卡勒莫克诺颜,依照正理不应交付贵国,故不能交付,而依此根本理由,亦不得谓彼等为 贵国之逃民,关于此点业经在我国迭次之函件中,向贵国充分说明在案矣。反之,上述之我 国逃民奥尔兴尼等,身份全然不同,盖彼等纯系俄国之属民也。今贵国竟不欲将其交还,殊 属一意孤行,有失公允,显然为有背于友好条约之举。尤可异者,贵国于上述之来函中,更 向我国叙明,不仅所要求奥尔兴尼等不予交付,而且似将从前之一切我国逃民亦尽行留于贵 国。我贤明之诸友,试自思之,如果双方原来之属民人等,从此由一方逃往他方,而不予以 交还,则将产生如何之结果,势将背弃友好条约,并将增加两国间之不睦及争端而已。因此 自应尽力防止,以期不良之结果及不安得以避免也。再贵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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