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律之起原及观念

《先秦政治思想史》·梁启超
在氏族及封建的组织之下,所以维系团体者,全恃情谊及习惯,无取规规焉以法律条章相约束。以法治国的观念,至战国而始成立,古无有也。古代所谓法,殆与刑罚同一意义,法本字作灋,《说文》云: 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 《易·象传》云: 利用刑人,以正法也。(《蒙卦》) 盖初民社会之政治,除祭祀、斗争以外,最要者便是讼狱。而古代所有权制度未确立,婚姻从其习惯,故所谓民事诉讼者殆甚稀,有讼皆刑事也。对于破坏社会秩序者,用威力加以制裁,即法之所由起也。最初时并无律文以定曲直标准,惟取决于无意识之事物。“廌触不直”一类之折狱法,至今澳非等洲之蛮人犹用之。我国古代,殆亦如是。 我国刑法之最初起原不可深考,据《书·吕刑》云: 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似刑法实苗族所自创,而我族袭用之。我族之用此刑,其初亦专以待异族,所谓“报虐以威”也。(《吕刑》文)刑官最古者推皋陶,而舜命皋陶则云: 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书·舜典》) 是刑官全为对蛮夷而设,故春秋时仓葛犹曰: 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左·僖二十五》) 然则刑不施之于本国住民矣,其后亦以施诸住民中之特种阶级,所谓: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曲礼》) 以今世思想绳之,凡曾任显宦者,即不受刑律制裁,宁非异事?殊不知部落时代之刑律,专为所谓“庶人”之一阶级而设,而“庶人”大率皆异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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