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意志自由之问题
《现代社会学》·瞿秋白
第一节 意志自由之问题 我们已经说过社会生活之中,与自然界之中一样,有一定的规律性。然而还可以发生问题。社会现象是人做出来的;社会是人组织成的;人能想,能思索,能感觉,能自己定目的,能自己行动,所谓有所作为。一人这样做,那人又那样做,第三人有第三人的做法,——其结果凑成社会现象。没有人就没有社会现象。现在我们说社会现象是有客观的规律的,那么,他一方面既是各个人行动的结果,——各个人的行动就因此亦必定受某种束缚。照此说来,人的意志不是自由的,而是联系于其他现象的,服从某种公律的。设若不然,设若人的意志绝对自由,又何以而有社会现象中的规律性呢?然而别一方面:人的意志却又是自由的。我要喝水,我就喝,我要读杜工部[24]的诗或是听梅兰芳的戏,我就去读去听,——都是我自己要的,自己选择的。难道人不能自由选择?难道人的愿望志向不是自由的?难道人是木偶要等牵线才能动的?难道人以自己的经验看来不知道自己是能自由决定、选择、行动? 这一个问题在哲学上就是所谓“意志自由”的问题。主张人的意志自由不受束缚的学说叫做“无定论”(Indeterminisme)。至于主张意志不自由,受环境束缚的学说便叫做“有定论”(Determinisme)。我们先应当看这两种学说那一个对。 假使无定论一贯到底,能成就那一种结论呢?人的意志若是绝对自由绝无联系,那他就是无原因的。——宇宙间的一切,从臭虫的滋生到太阳系的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