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 中国民族性的缺点
《中国文化的命运》·梁漱溟
集体生活之于中国人,从宗教、政治、经济各方面来看,我们固不能否认其形迹之有;然其缺乏,是严重底。此其缺乏之严重,在民族品性national characteristics的缺点上充分见出。 一切优劣长短必藉比较而见。中国民族性的缺点,亦在其与西洋人发生比较竞争以后,大为显露。在这些缺点中,最为人所严重指斥者,有如: (一)不讲公德、缺乏国家观念、自私心重; (二)缺乏纪律习惯、公共场所没有秩序; (三)缺乏组织能力,如一盘散沙; (四)好徇人情,缺乏法治精神。 其实全是中国人过去缺乏集体生活锻炼,自然应有底结果,毫无可怪之处。试分别说之如此—— 先以徇情与执法之不同来说。在大团体中一个办公机关,应付众人,处理百事,只有订出条文而拘守之,无论什么人来一律看待。然后乃少费话,免纠纷,公事进行得快,而秩序以立,群情以安。其中虽不免忽略个别情形,而强不齐以为齐,竟致不洽情不中理者。却是不如此,大事小事都将办不走。法治之必要即在此。然而在家庭之间,就不然了。一家之中,老少、尊卑、男女、壮弱,其个别情形彰然在目;既无应付众人之烦,正可就事论事,随其所宜。更且以朝夕同处,一切隐微曲折彼此无不了然相喻,势难抹杀不顾:而相亲如骨肉,相需如手足,亦必求其细腻慰帖,乃得关系圆满,生活顺畅。此时无所用其法治,抑且非法所能治。虽不必名为徇情,而凡所斟酌却莫非情致不同。 徇情底问题,是在大家族或家族中乃发生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