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界说方面的种种
《逻辑》·金岳霖
A. 可能的可能,“同一”的意义 以前曾经说过逻辑系统可以说是可能的分类。最初就有可能的可能问题。可能的可能或者有别的条件,但无论可能分为多少,每一个可能总要是那一个可能才行。如果一个可能可以不是那一个可能,至少说话无意义,而可能就不能成其为可能。即以说话的可能而论,如果一个字可以不是那一个字,一句话可以不是那一句话,则语言文字不但无意义而且不能有意义。意义的条件不少,但至少有一条件为大家所承认,此即通常所称为同一律中的“同一”思想。 1. 意义的条件。在此处我们顺便说几句关于“律”的话,然后表示“同一”能否是有意义的条件,最后因“同一”有此职责,提出“同一”的说法问题。 a. “律”字的意义有二,一为“Jus”,一为“Lex”;若以这两意义为标准,通常所谓思想律者不是律。有些人的“思想”似乎不遵守思想律。有理性的思想的确遵守思想律;但有理性的思想,就是遵守思想律的思想;其结果是遵守思想律的思想,遵守思想律。思想“律”的“律”与其他的律大不相同,为免除误会起见,最好是把思想律这名称根本取消。以后谈到“必然”的时候还要提到此问题,此处从略。 b. 设有以下命题——“这张桌子是四方的”,这命题之所以能成为一命题者,有它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不满足此条件,一命题根本就不能成立。此不可缺乏的条件即“桌子”一定要是“桌子”,“四方”一定要是“四方”。如果“桌子”可以不是“桌子”,“四方”可以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