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十二九针之二 九针所主
《黄帝内经太素》·杨上善
平按:此篇自篇首至末,见《灵枢》卷二第七《官针篇》,又见《甲乙经》卷五第二,惟编次先后略异。 【九刺之要,官针最妙。】 官者,谓用针时邪着①于针也。 平按:“九针之要”《灵枢》、《甲乙》作“凡刺之要”。 ①“邪着”二字,萧本、仁和寺本均缺。今据盛文堂本补。 【九针之宜,各有所为,长短大小②,各有所施。不得其用,病不能移。病浅针深,内伤良肉,皮肤为癕;】[平按:“癕”《灵枢》、《甲乙》作“痈”。]【病深针浅,病气不泻,反为大脓。病小针大,气泻大疾,必后为害;病大针小,大气不泻,亦复③为败。夫④针之宜,大者大泻,小者不移。已言其过,请言其所施。】 言九针之用,所宜各异,并言用法也。 平按:“大疾”《灵枢》、《甲乙》作“太甚”。“必后为害”《灵枢》作“疾必为害”,《甲乙》作“后必为害”。“大气不泻”《灵枢》作“气不泻泄”。“亦复为败”《甲乙》作“亦为后败”。 ②“大小”,仁和寺本、盛文堂本均作“小大”。 ③“复”,盛文堂本作“后”。 ④“夫”,人卫本注曰:《灵枢》、《甲乙》均作“失”。 ⑤“间”,盛文堂本作“肉”,下无“内”字,盖涉下而误。仁和寺本缺“间”字(此处空一格)。 【病在皮肤,无常处者,取以鑱针于病所,肤白勿取。】 鑱针头大末锐,主泻阳气,故皮肤痛无常处,阳气盛也。痛处肤当色赤,故白处痛移,不可取也。 【病在分肉间者,取以员针于病所。】 员针之状,锋如卵,揩摩分间⑤,内不伤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