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字集卷之七上

《南华真经副墨》·陆西星
杂篇 外物第二十六 外物不可必,故龙逢诛,比干戮,箕子狂,恶来死,桀、纣亡。人主不欲其臣之忠,而忠未必信,故伍员流于江,苌弘死于蜀,藏其血三年而化为碧。人亲不欲其子之孝,而孝未必爱,故孝己忧而曾参悲。 大意谓,外来之祸,不惟恶者不能免,而善者亦未必能死免,不惟不忠不孝者不能免,而忠者孝者亦未免能免,故均谓之曰:外物不可必。 大抵天下只有理数二字。在常理则曰:积善余庆,积恶余殃,此其所以可必者;而不知所遭之不偶,则有数存焉。补此一段,正以见吾人当为其所当为,而不可必其所难必。 关龙逢,桀臣。箕子、比干、恶来,皆纣臣。子胥,吴臣,被戮,裹以鸱夷之皮,沉之于江。苌弘,周灵王时臣,被放归蜀,刳肠而死,蜀人哀之,藏其血于地,三年化为碧玉。孝己,殷高宗之子,逐于后母;曾参,为父芸瓜,误断其根,大杖而死,故以为有忧悲之事。 木与木相摩则然,金与火相守则流,阴阳错行则天地大骇,于是乎有雷霆,水中有火,乃焚大槐。 此论造化五行,暗影人事。五行之气,惟火最烈。参同契云‘木火同侣’,火阴根阳,寄位于木,因动而发,反伤其母,故木与木相摩则然,阴符经云‘火生于木,祸发必克’是也。即虽金性至坚,与火相守亦为所烁。 若使阴阳错杂,其气郁而不伸,则雷击霆奋,水中起火,乃焚大槐。槐者,东方之木,老而生火,在人身则所谓‘龙雷之火难以直折’是已。 火之为害如此,意则见下。 有甚忧两陷而无所逃。螴蜳不得成,心若县于天地之…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