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百六十四 元祐元年(丙寅,1086)

《续资治通鉴长编》·李焘
起哲宗元祐元年正月盡其月 春正月庚寅朔,改元。(呂陶記聞云:元祐之政,謂元豐之法不便,即復嘉祐之法以救之。然不可盡變,大率新、舊二法並用,貴其便於民也。議者乃云:「對鈞行法。」朝士善謔乃云:「豈獨法令然,至於年號,亦對鈞矣。」然謔戲之談亦有味,此可見當時改元意,姑附注此。) 辛卯,詔廣西經略司體量知廣源州楊景通遣覃安等劫虜邊民,仍移牒安南靜海軍【一】,問不遵詔敕端由。 壬辰,詔曰:「久愆時雪,慮囚繫淹留,在京委刑部郎中、御史,開封府界令提點司,諸路州軍令監司催促結絕。」 先是,上封者言:「竊惟時雪未應,陰陽不和,意者刑獄未至欽恤,法令未至寬平,官吏未至恪職,文符多所滿責,上下偷安以苟目前。洪範曰:『肅時雨若。』此其上下不肅之所致歟!朝廷任事之臣,不同心憂國,人懷私意,有所詆欺歟!下者六曹尚書、侍郎不以其身許國,而郎中、員外雖不材不勝其任,與不悉心職事者,不為朝廷別白才否而去留之;郎中、員外、胥吏不任事,稽違懈弛,不加繩治,一切寬假,浸以成風。自尚書省左右僕射、左右丞領之,其弊且爾,況有司乎【二】?臣愚以謂宜下詔恤天下刑獄,命從官分治在京獄事,蠲除法令與祖宗朝異意者,飭尚書省在京百司,務恪其職【三】,使皆以身任責。有不如旨,御史、諫官以次條陳其失,朝廷按而行之不赦。如此則陰陽和,天地應,雪以時降,氣序和平矣。」(此據章奏錄第一冊,乃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不知言者是誰,雜錄繫之劉摯,然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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