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百六十 元豐八年(乙丑,1085)
《续资治通鉴长编》·李焘
起神宗元豐八年十月盡其月 冬十月甲子,夏國遣芑良嵬名濟、昂聶張聿正進助山陵馬一百匹。 己巳,太皇太后諭輔臣曰:「民間保馬宜早罷,見行法有不便於民者改之。」(此據政目八日事【一】,今特書之。) 詔緣邊禁樂,除民庶、軍營已有旨外,餘並俟三年。初,太常寺以治平四年禁樂故事,緣邊臣僚止百日,詔俟祔廟畢弗禁。至是,雄州言:故事,送迎北使及犒設北界取銀絹人,皆不作樂。故復有是詔。 命輔臣詣寺觀謝晴。 詔改新配法。(舊錄云:詔改新配法。初,神宗以流人離去鄉邑,或疾死於道,而護送禁卒失教習,有往來勞費,故倣古犯罪應流者加決刺,隨所在配諸軍重役。至是,中丞黃履有言,故令應配者悉配行如舊法。新錄因之。按九月四日乙未所書,即此詔也。已入九月乙未,此可削。) 庚午,臣僚言:「在京市易帳狀,舊申三司勾考,官制行,分屬戶部左曹。元豐七年,內外市易,右曹總其政。令改隸太府,其帳當歸右曹。」從之。 辛未,忻國長公主卒。年四歲,神宗第八女也,與上同母。改贈鄧國,特輟視朝三日。 癸酉,詔倣唐六典置諫官,其具所置員以聞。從劉摯之言也。(摯言在九月十八日。) 甲戌,詔已廢徐州寶豐監,令戶部速具諸監可裁減者以聞。(實錄云詔徐州寶豐監罷鼓鑄,以本路轉運司言闕銅而官吏糜廩給。此據范純粹奏議。五月末,已罷鼓鑄。實錄又於九月十九日書罷寶豐下監矣,不應十月十二日方罷鼓鑄,實錄蓋誤也。今改之。十二月十四日收罷、增置十四監。) 丙子,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