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百四 元豐三年(庚申,1080)
《续资治通鉴长编》·李焘
起神宗元豐三年三月盡是年四月 五月癸亥朔,權管勾熙河路經略司趙濟言:「熙州雜支錢止六十餘千,糴買錢止八百餘千,馬料僅支兩月,即其他州軍亦可概見。望敕轉運司豫計度。」上批:「可下熙州并轉運司,各以見在倉庫錢糧對比去年李稷未到任以前數保明奏【一】。」 又詔:「潭、全、邵州民出修城夫錢減二之一。潭州須歲稔興功,全、邵州以五年為限。」 又手詔:「御史臺復六察案,創法之始,職事甚劇,無容久闕正官,以稽功緒。其見闕御史二人,令李定限十日以名聞。月增添支錢,中丞二十千,察案御史十千。」尋以司農寺丞王祖道、知封邱縣豐稷並為監察御史裏行。祖道,福州人也。(祖道初為裏行,乃六月一日,今并書之。) 江、淮等路發運司言導洛通汴司已修狹河道,更不置草屯浮堰。從之。時以汴水淺澁,發運司請以草為堰壅水,以通漕舟。至是,復自請罷去。 甲子,禮院言,司天監定九月辛巳有事於明堂。詔恭依,命宰臣王珪為明堂大禮使,知樞密院馮京為禮儀使,同知樞密院孫固為儀仗使,參知政事蔡確為鹵簿使,章惇為橋道頓遞使。 詳定禮文所言:「看詳明堂者,王者之堂,所以上事天、下治人也。其地在國之中,王者嚴父配天於此,而月吉以聽朔焉。故孝經曰:『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而禮記曰:『天子聽朔於南門之外。』蓋為五室十有二堂,月令所謂青陽、明堂、太廟、總章、玄堂,各有左右蜐。蜐,天子分十二月居之。而考工記匠人云:『夏后氏世室,堂修二七,廣四修一,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