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百十三 元豐四年(辛酉,1081)
《续资治通鉴长编》·李焘
起神宗元豐四年六月盡其月 六月丙辰朔,荊湖北路轉運使孫頎【一】等言,乞於辰州【二】會溪城量益戍兵五七百人,漸招納上溪諸蠻,仍差知辰州張鄰臣、通判柳概措置。從之。 夔州路轉運司言;南平軍播州夷界巡檢楊光震乞補羅鲧等充把截將,及給玉帛撫諭羅氏鬼主,不令應接乞弟,及招納里歌順、蠻州等族。上批:「宜並依所乞。可下都大經制瀘州蠻賊公事、梓夔路鈐轄司指揮,及令彭孫應接。」 林廣言:「知遂州李曼決配犯階級卒郭立不當,亦不關報。曼昨知瀘州,惹引邊事,今又不量情理,縱軍士犯罪,恐別致生事。」詔轉運司劾李曼,仍發遣出川界,永不與川峽差遣。自今應林廣所轄兵犯軍法,並關報林廣,逐處不得一面施行。 戊午,以權判兵部、降授承議郎、天章閣待制趙卨權發遣三司使。 詔:「東行河道已填淤不可復,將來更不修閉小吴口,候見大河歸納,應合立隄防,令李立之經畫以聞,其干涉州縣修護城堤,並聽立之處分。」時議者欲復禹故道,上曰:「陵谷更變,雖神禹復出,亦不可拘以故道。蓋水之就下者,性也,今止以州縣為礙,壅遏水勢,致不由其性,此乃治水之事,非治水之道故也。若以道觀之,則水未嘗為患,而州縣為水之害耳。」(舊紀云:戊午,詔河決北行,順利無塞。) 詔河北諸郡蝗蝻漸熾,可專委東路提舉官李宜之督捕。 河北東路提點刑獄劉定言:「王莽河一徑水,自大名界下合大流注冀州,及臨清徐典御河決口、恩州趙村壩子決口兩徑水,亦注冀州城東。若遂成河道,即大流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