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七谕同治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一二二一五--三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赏戴花翎、特授淡水分府陈为给发谕戳,以专责成事。本年八月二十二日,据竹南二保后垄街庄团练分局总理杜和安禀称:「奉谕,协同该地绅商、殷户,办理团练,挑选壮丁,以资保卫地方;随即知会堑局派往绅董魏春鳌、高廷琛、及该地各绅商郊铺,妥议佥举生员谢克培、监生苏纶为局董,遵于八月十一日,就地开局。一面传集各庄庄正副、耆民,到局议办联甲派丁各事宜,以便遵照给发章程,次第举行。因各处庄正庄副人等承充,原有给发官戳,叩请准予发给,以便奉公」等情。并开具后垄各庄庄正、庄副姓名清单到厅。据此,除批示外,合行给发谕戳。为此谕,抑庄正副某,即便遵照,立将发到戳记,祇领收执;克速随同该处局董,督协总理、乡保,认真举办团练,挑选壮丁。务于谕到十日内,将各该庄所选壮丁,先行协同局董人等,造具名册,送候点验。一面办理清庄联甲各事宜,以期庄内居民,联为一气,不致匪类混迹,以资守卫而保桑梓。仍于要隘处所,设立望楼,派丁巡守。如遇盗警,督丁四出,鸣锣围获解案。或有庄民口角细故,即为排解息事。该庄正等,务须认真办理,不得任意玩忽,以及藉端索扰村民,致负委任而干重咎。凛之,慎之。特谕。 计发戳记一颗。 一、分谕仰某庄正副等。计四十八道。 私记 九月初二签发 同治拾三年捌月廿四日承税总李登 关防 北路淡水捕盗同知关防 稿行 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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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第四○六清单同治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一二二一五--二下一章:第四○八清单同治十三年九月十四日一二二一六--一《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三九七移同治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一二二一三--一第三九八牒同治十一年五月初四日一二二一三--三第三九九清册同治十一年五月初四日一二二一三--四第四○○禀同治十一年十一月廿九日一二二一四--一第四○一佥禀同治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一二二一四--二第四○二验充名单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一二二一四--七第四○三供词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一二二一四--八第四○四谕同治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一二二一四--九第四○五禀同治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一二二一五--一第四○六清单同治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一二二一五--二第四○八清单同治十三年九月十四日一二二一六--一第四○九禀同治十三年九月初四日一二二一六--二第四一○分谕同治十三年九月十四日一二二一六--三第四一一禀光绪二年五月初九日一二二一七--一第四一二禀光绪二年五月十三日一二二一七--二第四一三保结状光绪二年五月一二二一七--三第四一四认充结状光绪二年五月一二二一七--四第四一五单光绪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一二二一七--五第四一六佥禀光绪四年二月十五日一二二一八--一第四一七谕光绪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一二二一八--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