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九七移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初十日一一七一四--二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移文 印 苗栗县印 私记 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刊 代理台湾府苗栗县正堂、加十级、纪录十次林为移请会勘事。本年十一月初八日,奉藩宪沈札开:「本年十一月初四日,奉宫保爵抚宪刘批据署新竹县方令祖荫禀,新、苗两邑,拟以原定竹南一、二保界址之沙仑崁分界情形,请示缘由;奉批:『此案分界,并据苗栗林代令具禀到院。披阅各禀议论,似以中港溪分界为可采。仰布政司,迅即酌议,速分覆夺,毋延,缴』等因。又奉宫保爵抚宪刘批据代理苗栗县林令桂芬禀,卑邑新、苗分治,应以何处为界,请批示遵办缘由;奉批:『仰布政司,迅即查照新竹县方署令禀内批示办理,缴,图存』各等因,到司。奉此,查此案,先据该二县具禀到司,业经由司札饬台北府,转饬会勘,核议详办在案。兹奉前因,合就饬知。为此札,仰该县即使遵照,毋违,此札」等因。奉此,合就备移。为此移诣贵县,请烦查照,希即订期,移知会勘,以便定界。望切,望速。须至移者。 右移 新竹县正堂张 光绪拾伍年拾壹月初十日移 印 苗栗县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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