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酺
《唐代社会概略》·黄现璠
一 酺之意义 昔仪狄作酒,禹饮而甘之,曰:“后世必有以酒亡其国者。”遂戒勿饮。自禹而后,历代君主,多禁民饮酒,惟遇庆贺大典,或特别事故,始解其禁,许饮数日。《礼记·礼器篇》引《曾子》云:“《周礼》其犹醵与?(欤)郑注,王居明堂礼,仲秋乃命国醵(合钱饮酒曰醵)。”可知周代每年仲秋,始许人民聚饮。《汉书》卷四《文帝纪》云: 酺五日。文颖曰:“汉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今诏横赐得令会聚,饮食五日也。” 按“酺”字,许氏《说文》第十四篇下谓:“王德布大饮酒也。”换言之,即解放酒禁,纵民饮之为酺。 二 酺之原因及日数 唐初诸帝,以天下太平,国富民殷,欲与民同乐,每遇国家举行特别大典,必许全国人民饮酒——赐酺。《文馆词林》卷六六七太宗“诞皇孙恩降诏”云:“天下大酺五日。其去年收俭之处,百姓既有少乏,不在大酺之例。”则赐酺之日,除荒歉之处外,全国人民,皆纵酒作乐也。兹据《新唐书》,列举唐代赐酺之原因及日数如下: (一)立皇太子 储贰之重,宗祧所系,四海攸赖,故当建立,例应赐酺,以示庆贺。 (贞观十七年四月)丙戌,立晋王治为皇太子,大赦,赐文武官及五品以上,子为父后者爵一级,民八十以上粟帛,酺三日。(卷二《太宗本纪》) (永隆元年八月)乙丑,立英王哲,为皇太子,大赦,改元,赐酺三日。(卷三《高宗本纪》) (圣历元年九月)壬申,立庐陵王显为皇太子,大赦,酺五日。(卷四《则天本纪》) (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