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打毬
《唐代社会概略》·黄现璠
一 打毬、蹴毬之分别 打毬与蹴毬之意义,本不相同。《汉书·艺文志》有《蹴鞠二十五篇》,宋王谠以为蹴鞠,即打毬,实为错误。王氏《唐语林》卷五云: 打毬,古之蹴鞠也。《汉书· 艺文志· 蹴鞠二十五篇》,颜注云:鞠以韦为之,实之以物,蹋之以为戏,蹴鞠陈力之事, 故附于兵法,蹴音子六反,鞠音距六反,近俗声讹谓鞠为毬,亦从而变焉,非古也。开元天宝中,上(玄宗)数御观打毬为事,能者左萦右拂,盘旋宛转,殊有可观,然马或奔逸,时致伤毙。永泰中,苏门山人刘钢于邺下,上书于刑部尚书薛公云:“打毬一则损人,二则损马,为乐之方,甚众,何兹至危,以邀晷刻之欢耶。” 盖在地上,以足蹋者,为蹴毬。在马上,以杖击者,为打毬,截然不同。蹋毬系两足登蹑毬上,旋转而行,亦非如今日之踢球也。同书同卷云: 今乐人又有蹋毬之戏,作彩画木毬高一二尺,女妓登蹑毬宛转而行,萦回来去,无不如意,盖古蹋鞠之遗事也。 同书卷七又云: 僖宗好蹴毬、斗鸡为乐,自以能于步打,谓俳优石野猪曰:“朕若试步打进士,当得状元。” 则蹴毬于地上行之,非于马上戏之,蹴自蹴,打自打,两不相干。惟所谓“击毬”者,乃与“打毬”,异名同意。《新唐书》卷一三三《郭英乂传》云: 又教女伎乘驴击毬,钿鞍宝勒,及他服用,日无虑数万费,以资倡乐。 《唐人说荟·李林甫外传》亦云: 李林甫……击鞠,略无休息……道士曰:“郎君虽善此,然忽有颠坠之苦。” 因此可知唐代毬戏,约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