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贱民阶级

《唐代社会概略》·黄现璠
一 贱民阶级之成立 吾人之鄙视奴隶,称为贱民,由来已远;且几无代无之,不独唐代为然。《荀子·王霸篇》“虽臧获不肯与天子易执业”,杨注:臧获,奴隶贱称也。 唐代贱民,不限于官私奴隶,即商人亦包括在内。《通鉴》卷二○七云: (则天武后)久视元年……十月……张易之……侍宴禁中,易之引蜀商人宋霸子等数人在座同博,安石跪奏曰:“商贾贱类,不应得预此会。” 《新唐书》卷三亦谓“工商杂类,无预士伍”。然商人以多财善贾,在社会上具有相当地位,有时且反抗官宪命令。《新唐书》卷五五《食货志》云: 自京师禁飞钱……盐铁使王播请许商人于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飞钱,每千钱增给百钱,然商人无至者,复许与商人敌贯而易之…… 名虽为贱类,势力殊不可侮,故当作别论,不能与官私奴隶相提并叙。唐代社会,所谓“贱民阶级”,并非作者标奇立异,实因“良” “贱”二字,当时已为普通之称呼,隐然有阶级之分。下之记载,即足证明。 奴婢贱人,律皆畜产。(《唐律疏议· 名例六》) 若是贱人,自依官户及奴法。(同上《名例三》) 放贱为良,给复三年。(同上《名例四》) 凡天下百姓给园宅地者,良口三人以上给一亩,贱口伍人给一亩。(《唐六典》卷三) 其他唐人著作,良贱对举之记载,尚属不少。然当时何以称为“贱人”“贱口”,或简称“贱”,而不称为“贱民”,盖以避太宗世民之讳也。陆贽谓“齐人(民)编户,托庇官曹”。(《陆宣公翰苑集》)舍“民”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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